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群主!他人传播淫秽信息,你也有罪!

2015-12-15 法务之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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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制网记者|马超

随着微信等社交软件的流行,越来越多的人喜欢在微信朋友圈或是群里晒照片、转文章,但江苏南通一小伙玩微信却触犯了刑法。近日,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以传播淫秽物品罪,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,缓刑一年。

现年28岁的张某,在一家建筑公司做监控技术员。工作之余,和其他年轻人一样,张某也喜欢玩微信。今年3月,张某的好友将其拉入了一个百人微信群,见群里时不时有人发一些黄色的小视频,出于猎奇和炫耀的心理,张某将其在另一个微信群里下载的淫秽视频转发到该群里。

48日至510日期间,张某累计转发了42个淫秽视频。今年5月,该微信群里的一名群友发现群里总有淫秽视频传播,觉得影响太坏,便报案。同月25日,张某经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传唤到案。

法院审理后认为,张某传播淫秽物品,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。鉴于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且当庭自愿认罪,遂适用缓刑。

据该案承办法官钱沁介绍,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以及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、移动通信终端、声讯台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的相关规定:网友不以牟利为目的,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信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,传播淫秽电影、表演、动画等视频文件达40个以上的,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,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。

钱沁表示,该案中的张某转发淫秽视频42个,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。此外,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,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,成员达30人以上,对建立者、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,依照刑法规定,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。

钱沁提醒广大网友,网络并不是法外之地,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净化网络环境,如果自己是群主或管理者,维护良好的社会风尚是其己任,如果群里有人传播淫秽影音文件,应立即删除,并将发布者“驱逐”出群,情况严重则应报警;如果对传播淫秽物品置之不理,使相关网络空间发展成以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为主,那么建立者、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均将担责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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